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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乡土中国》看中国的人情与法治


时间:2019-10-10    作者:    阅读:


在中国历史上,人情曾是中国伦理特殊的人际互动与社会交换形式,是由中国家族伦理精神演绎出来的人际结构方式与伦理精神形态,既具有深刻的民族性,又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普遍的社会性。正如俞荣根所说,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情”,有时说的是私情,这时候说“人情大于王法”是贬义的;但在“天理”“国法”“人情”这一序列关系中的“人情”更主要的含义是“民情”“民心”,是“民”的对应概念,这种情况下说“法顺人情”,又是褒义的。而在当代社会,人情是一个应用广泛且涵义十分复杂的概念,它既可以指人的感情,也可以指人们之间的情谊,在社会生活中还可以指“面子”“尊严”等。
  中国人普遍遵循的人情是以人的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一种社会交往行为和交往规则。于是,中国的人情就是在熟人社会中一个靠面子办事的“普通原则”。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指出,从基层上看,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农村和农民是中国社会的基层,农民离不开土地,因为在乡下住,种地是最普通的谋生办法,只有靠土地谋生的人才能明白土地的可贵。很多城里人用土气来藐视农民,那是因为他们不明白土地是农民的命根。
  在中国传统的乡土社会,即使是现在,农业仍是农村生活的物质基础。农业与游牧或工业相比是不同的,农业发展所直接依赖的土地是不能流动的,农业收成也需要时间的等待,土气是因为不流动而发生的。农业需要的是安稳,直接靠农业来谋生的人是粘在土地上的。乡土社会是一个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社会,常态的生活是终老是乡,非到万不得已,绝不流动。
  同时,乡土中国的社会格局和西方国家的团体格局有着很大的不同,费孝通先生称之为“差序格局”。在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一种私人联系的增加。在这种中国特有的由无数私人关系搭成的网络中,法律和道德都因之所施的对象和“自己”关系而加以一定程度上的伸缩,即以“人情”的好坏来做为处事的判断依据。
  乡土社会是一个礼治的社会,它的秩序是一种自动的秩序,人们在自己的土地上生老病死,千百年来形成了一套自己的传统和习俗,形成了自己的价值评判体系。漫长的时间积累下来许许多多经验,经过祖祖辈辈传承,人们形成了对事物评判的准则,也约定了共同遵守的行为模式。乡村的每一个人在相应的位置上,履行相应的职责,乡村社会有自身的公正和道义的秩序,社会权利和被渲染的乡村道德紧密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一个保护的网络。乡土自身的礼仪和秩序有效地应付着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在乡土社会的秩序中生存,要知礼、懂人情、懂规矩,礼治秩序统摄着生活的各个方面。
  在这样一个中国的传统的环境中,“人情”的生根发芽和生长,并不出人意料。
  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科技等的一系列发展,乡土中国在面临着现代化不可阻挡的潮流时开始了极为艰难的转型。乡土社会一向是封闭和自我保护的系统,经受了剧烈冲击。代表国家利益的政治和法律制度逐渐深入乡土社会内部,农民以现代化国家的公民身份,直接面对政治和政府。
  于是,人情传统与法治精神并存成了当代中国社会一大特点。只是这种并存不可避免地有着鲜明的抑或是暗自的冲突,从而造成了中国法治建设的不和谐。当普遍性法律制度和本土人情、伦理、习俗和习惯之间的冲突和对抗,两种意义系统之间的隔膜,成为中国法治建设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法治社会要求以法立国、以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把自己的地位凌驾于法律之上。因此法律有它的严肃性,不能随意变通,更不能搁置一边,体现法律精神的各项具体法规法令乃至规章制度也都应有其严肃性,不能随便违反,这才是法治社会的精神。人情社会的传统则倾向于颠覆这种精神,或使其作用的范围、程度打些折扣。对有些人适用,对有些人不适用,有些时候有些地方适用,有些时候与地方又不适用,这就不是法治社会的精神。
  传统习惯根深蒂固,人们法治观念的淡薄,人情作为一种日常交往规则被中国人普遍地遵守着。人们总是按习惯依人情进行交往处理各种事情,希望通过人情关系使自己的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以便更好地获得个人需求的满足。立法是各种社会利益平衡与妥协的结果,在立法领域,人情对个人并无多大意义。进入公共管理领域,人们总是习惯性地希望通过人情对执法及司法人员施加影响,以求得对自己有利的效果。因而,人情对法治的干扰与破坏就不可避免。
  中国是一个人情传统悠久而强烈的国度,现实中时时会发生普遍性法律制度和本土人情、伦理、习俗和习惯之间的冲突和对抗。从制度上加强防范人情对法治的干扰和破坏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可回避的一项课题。
  只是,也曾听说过“法律不外乎人情”这样的说法,不禁要想,这里的人情,是不是指“情理”“民情”“众人之情”或“社会舆情”,那么法律的产生不正是为了保障这种“人情”的吗?如果,法律的产生以人情为基础和底线,自下而上的产生,适应并无时无刻都能体现“民情”或是相同意义上的“人情”,那么在执法上、司法上人情与法治的对立和冲突会不会有所改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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